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一般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般合同终止的原因如下: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可以提前履行吗?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债务人希望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则不能拒绝,如拒绝受领应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承受迟延受领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当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三、借款人可以享受共同追偿权吗
共同借款人之间是享有追偿权的。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