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该规范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和精准精确精细,等级勤务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特级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相应的勤务措施。突出实战引领,紧紧围绕重大活动安保、重大突发案事件等任务需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快速响应、联勤联动”的原则,部署全省或部分区域公安机关综合采取加强指挥调度、治安防控、打击犯罪、公共安全管理等措施。突出精准指标,详细规定了等级勤务工作中值班备勤力量、巡逻防控力量、公安检查站、交通执法服务站、治安卡点、处突力量等具体警力指标。突出指挥先导,等级勤务的启动、变更、终止统一由情报指挥中心履行程序,并成立由各级情报指挥中心牵头,相关警种、部门进驻的指挥体系。
法律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 2. 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4. 2. 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4. 2. 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区救灾储备物资。4. 2. 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4. 2. 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通信准备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4. 3. 1 加强中央级灾害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4. 3. 2 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4. 3. 3 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救灾装备4. 4. 1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4. 4. 2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人力资源4. 5. 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4. 5. 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 5. 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4. 5. 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社会动员4. 6. 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4. 6. 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4. 6. 3 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4. 6. 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4. 6. 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直辖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