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继承权,我国学界比较流行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的二分法。然而,目前对于是否存在期待权意义上的继承权,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期待权和既得权是学理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期待权在学理上可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去实现,而从法律层面讲,如果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继承人对于财产的继承也只是一种可能性,若将其视为期待权,未免有点牵强。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继承权究竟属于身份权还是财产权
人们看法并不统一。有人认为,继承权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前提,乃是专属于该继承人的权利,取得财产,乃取得继承权之结果,故继承权为身份权而非财产权。有人认为,继承权为财产权。
财产权又分为物权说、债权说、特殊财产权说。还有人认为,继承权既是身份权又是财产权,或者说继承权是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权。为了正确认识继承权的性质,必须对继承权中的身份、财产两种属性进行区分。首先,身份关系是继承权的前提或原因,但该前提或原因往往并不为权利分类考虑,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身份关系为继承权前提,就断定继承权为身份权。正如亲属关系虽为抚养请求权的原因,但抚养请求权却属于债权,而不是身份权。
继承权以遗产为客体,是财产权。但继承权既不是继承人直接支配遗产的权利,也不是请求特定义务人给付的权利,更不是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的知识产品权,因此,我们认为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特殊性表现在继承权是与身份关系联系紧密的财产权,又不同于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特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