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侦立案后多久可以结案
1、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得超过二个月的。
2、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经侦立案后怎么处理,都有哪些流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2、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
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2)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我国对相关的经济案件由相关的经侦部门进行相关的办理,立案后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对相关的涉案人员进行相应的抓捕,抓捕后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审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件情况,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审判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