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辖权异议或者先知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或者内容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审人民法院提出;
(5)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申请管辖权异议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对案件是否有影响
管辖权异议对案件是有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处理:1、异议成立的,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原告可否对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
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