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我国的税收种类繁多,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是纳税人,同时国家要依靠这些税收收入进行财政建设,在众多的税收种类中,委托加工消费税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大多数人对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算问题产生疑问,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那个3%是轮胎的消费税税率。
二、委托加工消费税的处理
根据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并不改变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本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工业企业,而没有商业企业了,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原则是不同的。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
生活中从事委托加工的行业不在少数,委托加工消费税是他们从事这种行业必须要缴纳的一种税收,税收原理也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每个行业都要缴纳与其相对应的一项税收种类。这样才能够长时间的持续发展下去,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