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安局刑侦大队是负责重特大恶性案件、涉黑恶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团伙及重大团伙系列性侵财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和预审办案工作;负责刑侦基础建设规划指导,刑事犯罪信息研判和打击突出犯罪组织等工作;负责协助省公安厅做好国际刑警组织涉及本市的联络工作。刑侦大队是县级公安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也就是专门负责刑事案子。刑侦大队的职责是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上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和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斗争。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总队,总队下设若干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处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