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2、新生儿父母提供家长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3、到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记录》。4、办理人员核对资料,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
《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的“人生第一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1、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预防保健服务的凭证;
6、出国留学、移民等必须提供的有效证明。
二、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1、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2、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办。若特殊情况可以由新生儿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来办理,但必须提供母亲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名字用字必须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不得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确认打印,新生儿姓名就不能更改。
2、新生儿父母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借用、伪造身份证件,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由新生儿父母自己承担。
3、《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需要提供原接生机构盖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婴儿父母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原因说明书面材料、父母共同现场签注的亲子关系声明、派出所未上户证明。无法提供接生机构原始病历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4、在有签发资质的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到该医院办理;在无签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该到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院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和存根,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终生妥善保管,副页交户籍登记机关作为出生人口登记的凭证,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前,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拆切,否则将成为无效证件。
6、《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后要终生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涂改,并存放在干燥处,避免受潮。
四、特殊情况的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办理。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及无助产资质的机构出生)必须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除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派出所未上户证明外,还必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上必须写明接生人员基本情况、接生员及接生见证人签名,还须提交接生员及接生见证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单父办理。无法提供母亲信息(死亡或失踪等)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出生婴儿相关证明材料,由父亲现场写单亲说明和书面申请并签字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3、单母办理。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死亡、失踪等),如在助产机构出生,则由母亲写单亲书面说明和书面申请并签字;如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或机构内出生,但母亲信息病历与实际身份不一致时),则按机构外程序,必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出生婴儿相关证明材料,由母亲现场写单亲说明和书面申请并签字,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五、换发
(一) 、《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应当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已经办理出生人口登记的,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需提交的资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
4、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复印件。
5、医疗机构外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及无助产资质的机构出生)的换发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二)、因当事人在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虚假信息取得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要求变更新生儿或其父母相关信息的,应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但新生儿的自然状况项目不得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新生儿父母出具的有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声明并填写《换发申请表》;
2、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3、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
5、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
6、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新生儿及其父母亲信息的审查意见;
7、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补发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原签发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2、原证件在“岳阳日报”或省级报刊进行登报作废声明的报纸;
3、由新生儿父母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4、由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
5、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外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及无助产资质的机构出生)的补发,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并且这个也作为新生儿身份的登记证明,所以大家要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