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凡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须联系接收学校,接收的学校须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具体见《济南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办理转学、休学、退学和借读程序》)。
(二)拟转入我市就读的学生,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是在转入学校行政辖区内(市内四区按一个行政辖区对待)的工作人员。学生不得在市属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不得在各县(市)区管辖范围内学校之间转学。
(三)转学须按照校际对等原则进行办理,民办学校的学生不能转入公办学校。
(四)超出规定班额的年级不得接收转学学生,毕业年级不得接收转学学生。
(五)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