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客户欠货款一直不给应该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法人的独立的地位,逃避公司债务的偿还,严重危害了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