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苦读的是“我”,金榜题名的却是“你”。
最近,接连曝出的两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先是山东聊城冠县农家女陈春秀在报考成人高考时发现,她16年前被人冒名顶替入读山东理工大学;后是山东聊城王丽丽反映其于1996年以王丽这个名字报考聊城农业学校,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误认为未被录取,后调查发现被人冒用了身份信息。
人们常说知识改变命运,冒名顶替上学,偷走的不仅仅是身份和成绩,也偷走了被顶替者人生的另一种可能,不禁让人唏嘘不已。那么,冒名顶替上学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被他人改变命运的人,会得到怎样的公平?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闵瀚霖律师,为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1.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冒名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个需要从冒名顶替上学的整个过程来判断,一方面,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即使冒名者不构成犯罪,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在冒名顶替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帮凶”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处?
提供协助的“帮凶”需要就其协助的行为来定性,如果直接参与伪造、编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另外,实现冒名顶替上学,仅凭冒名者一人之力无法实现,可能还会涉及到被冒名者所在学校、当地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与学校管理部门等多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还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提供协助的“帮凶”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被顶替的人生,应该如何赔偿?
任何人都不能因侵权获利,对于侵权赔偿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赔偿给受害人,二是赔偿受害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全部损失,在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时候,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限额。
在本案中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确定实际的损失,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闵瀚霖律师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入手救济:第一方面,教育部门可以专门设置恢复学籍以及补录机制,针对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学生如果愿意回到学校继续学业,可以通过补录机制完成;第二方面,针对冒名顶替上学的学生,因上大学后工作所产生的工资以及其他收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赔偿给被侵害一方。
4、以“农家女被顶替上大学”事件为例,陈春秀16年后才知道自己被人冒名顶替,已经过去16年,是否涉及追诉时效过期的问题?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依据以上规定,我们知道如果涉嫌伪造、编造、买卖国际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也就意味着追诉时效是15年。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同时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侵权法关于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冒名顶替者持续在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即使过了16年,被冒名者仍可以去法院起诉冒名者的侵权行为。
据了解,“农家女被顶替上大学”事件中的冒名顶替者系山东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某某,目前已被解聘,其学历也被注销,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并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组织开展调查。县委、县政府将依据调查结果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中的冒名顶替者系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目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下一步,对该事件涉及到的其他问题,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案为鉴,以人为鉴,
严守招生公平底线,
彻查舞弊“旧案”,
既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表现。
高考关乎每一名考生的公平与正义,
容不得“冒名顶替”的侵犯与亵渎,
任何违法违规操作,终将自尝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