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办理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房屋证明:
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
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
窗口办。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到拟落户地的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办。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无随迁人员的,材料齐全现场办结,开具《准予迁移证明》。
网上办理
网上办。申请人通过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公安云端窗口”,拍照或扫描上传需提交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可选择邮政快递寄送或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移证明》。
武汉公安云端窗口
办理时限与费用
1、办理时限: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无随迁人员的,材料齐全现场办结,开具《准予迁移证明》。
2、办理费用: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