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抵押、质权和留置权是债权人在拥有债权的同时进行的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违约无法偿还债务时,这些担保权利人有权以担保物为标的优先受偿。在受偿顺序方面,抵押权的优先级最高。因为抵押权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或动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对稳定且高昂。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违约时,要求清偿所借款项。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则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物出售,从出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质权和留置权与抵押权相比,优先级较低。质权的标的物通常为动产,如存货、机器设备等,留置权则通常针对特定行业的动产,如修理厂、托运人、仓储人等的货物。在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可以通过出售或拍卖质押物或留置物获得清偿,但其收回的款项要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但要排在抵押权人之后。需要注意的是,受偿顺序也可能会受到法律规定或协议的限制。例如,当抵押物已被多个债权人共同拥有时,其受偿顺序可能需要根据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模雹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