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地质灾害房屋赔偿标准
国家没有对地质灾害房屋补偿标准做统一的规定,其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地质灾害搬迁怎样补偿?
地质灾害造成搬迁,搬迁户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情况而定。建议咨询当地的主关部门。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农村地质灾害的搬迁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建设方案
农村地质灾害搬迁补偿具体要看当地政府提供的措施和方案。地质灾害搬迁属于房屋拆迁的一种,地质灾害搬迁是对受灾群众的扶持政策。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