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类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始终围绕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
有关被告人在发案的具体事件中所担负的工作内容、事项、责任、案发的起因、经过、对造成损失应否预见、是否预见、被告人工作是否严重不负责,是否有应当履行而未能履行的职责,有无徇私情形,确认被告人是以作为方式还是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后果如何,危害结果发生后被告人态度如何,是否悔罪、积极挽回损失还是漠然处之等等,都离不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通过当庭询问向法庭提出自己对案发原因、经过、危害结果、被告人的表现、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等发表辩护意见。
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办案人员在犯罪现场取得的物证、书证、堪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办案过程中的鉴定结论都能证明犯罪事实,只需在法庭出示和说明即可。而辩护律师则要将这些有形的证据与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结合使用。
一、不小心破掉口供怎么定罪
口供不一致怎样定罪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看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等的因素。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只是其中的证据之一。
二、法庭刑事审判程序
1、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2、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