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纠纷法院可能会判离婚。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双方对财产归属及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归一方所有,给付另一方折价款;但是不动产特别是房屋因为标的额大且涉及到居住问题,因此实践中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比如:一方要求离婚并多次起诉至法院,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主张离婚一方又需要法院就夫妻共有房屋予以分割,但是又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折价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但是能够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