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结案日期是指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的日子。1、一审刑事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公诉案件有判决或准予撤诉,自诉案件有判决、准予撤诉和调解。一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三种:判决、准予撤诉和调解。不管是什么方式结案,一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日期应是一审刑事案件的最后处理的日子。2、正确确定刑事案件结案日期可以防止出现超审理期限、超期羁押。 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超审理期限,对在押被告人不得超期羁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的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知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