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8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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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以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基本人权,其行使应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
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2.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二、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
2.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3.夫妻离婚后才有探视权的出现;
4.探视权的行使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可以中止和恢复。发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修正后应当恢复。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并且可以被中止和恢复。在探视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规定确保了探视权的合法行使,并为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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