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变更的方式有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监护权终止的情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父母对一方剥夺孩子监护权的可能有哪些
一方被剥夺孩子监护权的,如果具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的资格。孩子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只能由法院来仲裁或判决。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什么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
另外,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也同步。引起监护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失去监护权。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这样的当事人由于年龄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通常不出庭参加诉讼,即使出庭也因为诉讼能力欠缺而不得实施诉讼行为。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部诉讼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