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凡是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都应当受理。一般来说,受害者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以下效果:1、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受害人的住所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