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法律程序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取保候审在我国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但是仍然需要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