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预售收入确认方面,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预售收入确认应当遵循现金流量配合法,即如果房地产企业已经通过向购房人收取定金等形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现金流入,且企业可以合理预计这些现金流入会持续发生,企业就可以确认相应的预售收入。其次,预售收入确认也应遵循收入确认原则,即将收入确认为公司通过其正常经营活动获得的和可以可靠地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这意味着,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证明收入已经实现或者将很有可能实现,那么它就应该确认相应的预售收入。此外,预售收入确认还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特点进行。例如,对于一些房地产企业而言,开发项目可能需要多年才能完全完成,而且销售时间可能会推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预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应的情况。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应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预售收入确认原则,在实现条件满足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