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伤残抚恤金,是国家为了慰抚和帮助革命伤残军人而发给的抚慰救济金。按照伤残性质的不同,伤残抚恤金有因战致残抚恤金、因公致残抚恤金和因病致残抚恤金。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伤残抚恤金又可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和三等乙级伤残抚恤金。中国对革命伤残军人实行终身抚恤。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由民政部门发给,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则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