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主要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提出的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_x000D_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_x000D_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_x000D_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_x000D_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_x000D_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_x000D_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_x000D_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_x000D_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