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是自己的创作;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
(三)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三、著作权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