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之后的请求权。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该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债权成立之日”未必是权利被侵害之日。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的成立多从出具借条或者交付现金开始,而权利被侵害至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才会侵害债权人的权利。所以认为实践中认定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将“权利被侵害之日”理解为“债权请求权成立之日”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一、诉讼期限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因此,确认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