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单位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在指定网站打印或到指定的业务办理窗口领取《中小客车更新指标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个人),按要求填写全部信息;
(二)个人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并提供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单位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机构编制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三)申请人将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中进行人工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窗口指定授权人员为申请人作更新指标申请信息变更确认操作,现场办结该项业务,并把申请表第二联交申请人留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