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
1、传唤期间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讯问期间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3、通知家属期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5、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6、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7、补充侦查期间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8、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9、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十九条五个方面的规定做出进一步解释,再就是对实施多个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以及罪行较轻情形下的批捕条件做出具体规范)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