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遗嘱见证操作指引》规定: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综合上面所说的,律师见证遗嘱的产生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律师在见证的过程中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处理,同时双方还需要签订委托的合同,当然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律师来进行处理。只要遗嘱一旦生效,那么就需要在被继承者死亡之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平分。
一、订立遗嘱应注意什么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