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一、结婚登记的流程: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二、颁发结婚证应当在男女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男女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男女本人亲自在附件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男女双方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男女双方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向男女双方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男女双方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