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通知》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报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并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江资标准的通知》,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元、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