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1790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582元/月)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度眉山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3102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度眉山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4368元/月)确定。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按照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度眉山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3102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度眉山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620元/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