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军人离婚财产问题的规定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_x000D_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_x000D_
第七十一条_x000D_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_x000D_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