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材料: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9、已领榷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