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的办理机关为住所地的派出所户籍科,上班时间未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末虽有人值班,但不办理业务。不同地区上班时间略有不同,办理业务前请先致电派出所了解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