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保证金原件(或付款凭证)与投标文件共同递交。
时期的确定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交纳日期,是招标采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实践中,采购人往往更多强调自身的利益,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一旦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而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往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在采购文件制作中,“投标人须知部分”关于保证金的提交日期,大多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若干天(短则四五日、长则十余日)交纳保证金,更有甚者在报名期间便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时间长达半个月之久。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仅规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对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日期则并无详细的规定。这也加大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日期的随意性。此外,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多数是买方市场,买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般处于强势和主导地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也不例外,投标人只能被动接受。
三、鉴于以上几点,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招标人的正当利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日期确定为开标前三日(星期六、日及节假日除外)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