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立案侦查申请书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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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伪证立案侦查申请书交给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对于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伪证立案侦查申请书交给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延伸阅读
伪证立案侦查申请书的接收人是谁
伪证立案侦查申请书的接收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伪证立案侦查申请书应当提交给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如果伪证涉及刑事案件,申请书应交给公安局或派出所,由他们负责立案侦查。如果涉及特定领域,如金融、证券等,可能需要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此外,根据地方规定或案件性质,也可能需要将申请书提交给其他相关部门。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正确地将伪证立案侦查申请书交给合适的接收人。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情况下,可以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伪证立案侦查申请书的接收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地方规定,确保正确将申请书交给合适的接收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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