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准备材料
(一)单位提取。应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来办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
(二)本人提取。1、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档函。2、档案人的劳动合同。3、或用工备案。4、社保证明。
(三)委托他人提取。1、委托人单位出具的提(调)档函。2、委托人的委托书。3、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信息。
按要求在提档簿上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及档案去向信息。
三、档案交接。
工作人员将检查档案的密封情况,对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档案进行密封,并盖章,然后转交给来办理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