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首先,要对盟主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审查。其次,对盟主的企业品牌知名度进行准确评估第三,考察盟主的发展历史和发展阶段第四,考察盟主的直营店、加盟店是否正常运行第五,盟主是否具备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组织结构体系第六,盟主是否提供开业全面支持第七,盟主是否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约和加盟手册.....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