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停止执行后也有可能还会再执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一、拘留当时不执行事后是否执行
随着案情的发展,还有执行的可能。但一般不会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已经暂缓执行,一般没有发生以上的情况相违的情况,不恢复执行。
二、行政拘留被拘留了能提前出来吗?
行政拘留是不能提前出来的,除非个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的,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合法的,会解除行政拘留措施。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行政拘留可以不给交保证金吗?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不允许只交钱而不在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无社会危险性的,可以要求被拘留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后,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后。再确定是否予以收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