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准迁证办理流程及时长:
1、迁出方,在本地开具户籍证明信,由当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如果是农村户口,要在当地开具农业户口证明,如果不开具默认为城市居民。
2、带到迁出方户籍管理部门开具迁出证明信。
3、将迁出方的证明信,交予迁入地的户籍管理部门,保持电话畅通,过半个月左右户籍所属的公安分局户籍科会打电话通知去取准迁证。准迁证有两联(准迁证有效期只有40天)。
4、带上准迁证、户口本、身份证、其他所需证件到迁出方所属派出所领迁移证。工作人员留存准迁证的其中一联,同时给迁出方销户。
5、带上剩下一联的准迁证、迁移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所需证件到迁入地户籍所属派出所上户就可以了。
6、重新照相办理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