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警察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需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行执法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首先应及时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对适用血样提取检验酒精含量的方式,只限用于3种情况:
1、呼气酒精测试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
2、当事人不配合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3、涉嫌酒后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犯罪证据涵盖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全过程,需固定的犯罪证据包括呼气酒精测试以及提取血样酒精浓度测试的过程,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可通过拍照、录像、见证人证言等方式对犯罪证据加以固定,同时可以依法规定对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其机动车予以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被查出的酒后驾驶嫌疑人仍在醉酒状态下的,首先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带至醒酒约束场所进行约束至其酒醒的人员,应有2名以上交警或1名交警与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对于酒后举止失控的当事人,不得适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但可以视情况加以约束带或警绳限制。醒酒约束过程中,确保当事人安全,对其加强监护。确认其酒醒后应立即解除约束而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警在道路上在检查酒后驾驶行为时,应当根据车流量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合理拦截车辆检查,保证交通顺畅。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从而确保现场的安全有序。在对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遵守工作程序,保证当事人按要求接受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