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以新的一般规定为准。因为一般规定适用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适用更加方便。但是,在适用新的一般规定时,也需要考虑旧的特别规定的具体情况。如果特别规定的事项与一般规定存在实质性差别,且特别规定的效力还未失效,则仍应按照特别规定进行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如某些特殊情形下,旧的特别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更为合理,有必要予以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 不同级别、不同时期的行政法规之间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新的法规为准,但对于特别规定的事项,应当以特别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