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新疆养老金调整细则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
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予以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21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1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