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无力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要求对方减少,具体的情况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离婚子女今后抚养费的确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一些原则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会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是其中一方有固定收入的,要按照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每月八百元到两千元。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每月三千元;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