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不让当事人有理无处诉。布置整洁、干净的立案大厅环境,专门设立立案休息室,为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提供座位、饮用水、老花镜、纸笔等物品,营造良好、舒适的外在环境;立案时热心接待、诚信对待、耐心倾听、细心解答,实行礼貌用语和服务禁语,坚决避免冷、硬、横、烦等不良做法,保证良好的司法接待礼仪,对特殊群体提供优先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告知其向相应部门反映情况,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有地方说理,有地方值得信赖。
二、不让当事人有理无法诉。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须知、证据规则、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风险提示书、常见诉讼文书样式等诉讼指导手册;实行导诉、法律咨询、立案、指导举证一站式服务,对缺乏诉讼知识的起诉人进行有关审判程序、收费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以利当事人及时补充完备诉讼材料,指导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书写起诉书等材料;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拖拉现象,做到“三快”即“快审查、快立案、快移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有办法起诉,有机会赢得诉讼。
三、不让当事人有理无力诉。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民生案件的老人、儿童、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及时提供司法救助,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执行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等;对符合条件、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积极联系当地司法所等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指定免费辩护律师、提供手语翻译等,使当事人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切实打得起官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