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内容: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1、如果丢失记账联,则要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然后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附上提供人签章。
2、如果丢失发票联,则要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且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通过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以代作原始凭证。在无法取得证明的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应写明详细情况,并且通过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3、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的前提下,可以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附上提供人签章。
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处理。
参考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