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离婚后对一起生活的儿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尤其是其再婚后对儿子更是不闻不问,孩子的母亲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10月1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周强(化名)改由母亲抚养,被告周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共计16600元。
2008年6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10岁的婚生子周强随父亲生活。2008年底,周某再婚,周强便与父亲及继母一起生活,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周强在继母处未得到丝毫母爱,还经常无端受委屈,2009年年底,继母又生下一个女儿,此后周某的心思更是全放在这个小女儿身上,对儿子一点都不关心。2010年春节后,周强为引起父亲注意离家出走长达4个月,周某却毫不着急,也没有四处打听儿子的下落,周强最后只有寄住在亲戚家中,也一直没有去上学。原告谢某自离婚后便一直在外打工,于今年8月份听说儿子的遭遇后,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来抚养儿子周强。在庭审过程中,周强出庭作证,明确表示愿与母亲谢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虽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子周强一直随被告生活,但现在周强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且综合该案具体案情,改由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合理合法,该院最终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孩子改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一、双胞胎不到一岁离婚抚养权归谁
一般判给女方,离婚关于孩子的处理原则:2周岁以下的,判决给女方。2—10周岁的谁的条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判决给谁。10周岁以上的看孩子的意愿。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是工资的20——30%,一般是25%。
父母离异,客观上会造成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后果,由夫妻一方照顾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成为大部分离异家庭的选择。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安排,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孩子未满二周岁,根据相关规定:
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因为未满二周岁的子女,对母亲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赖,是父亲所不能替代的。加之母亲更耐心、细致,无疑较父亲更能胜任抚养婴幼儿的职责。
当然,二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共同生活作为一项规定并不是绝对的,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子女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二周岁以下子女可随父亲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由此可见,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普遍原则,以有特殊事项存在而随父亲生活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