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如下:
(一)新生儿入户:父母一方必须为京籍。
(二)投靠入户:投靠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结婚满10年,被投靠人为北京市非农业户口,在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孩子要求:申请人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申请人在外省、市(县)无子女。
(三)高端人才:海归、博士后等特殊人才。
(四)应届毕业生:要考缺京市、中央公务员职位,应聘事业单位、国企等入户,或考取有北京户口的村官和社工岗位。但“进京”应届本科生不能超过24岁、硕士生不超过27岁、博士生不超过35岁。
(五)劳模等: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有意愿落户北京的外省市农民工,可视作落户对象。
(六)商人:为北京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人,可在北京落户。
(七)其他人员: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国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等人员,有机会获得北京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