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的情形有: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_x000D_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_x000D_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_x000D_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_x000D_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_x000D_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_x000D_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_x000D_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_x000D_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